kaiyun
首页 > 产品中心
产品中心

全面落实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

来源:kaiyun    发布时间:2025-06-23 11:42:45

  本网讯 近日,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开展落实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百日行动的通知》,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负责人。

  记者:开展落实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百日行动的目的是什么?

  答:屠宰环节是连接生猪产销的关键环节,落实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制度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对切断病毒传播链条、打好非洲猪瘟攻坚战至关重要。农业农村部启动了“两项制度”百日行动,卡住关键时间节点,用100天左右的时间,做到“三清四明两解决”,即屠宰公司基本情况清楚、非洲猪瘟自检情况清楚、官方兽医派驻情况清楚;专项行动任务明、“两项制度”进展明、政府和企业责任明、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去向明;基本解决落后屠宰企业淘汰问题,基本解决官方兽医配备问题。要求各地及时明确工作目标、细化任务要求,采取倒排工序等方式,推动“两项制度”按期落实到位。

  答:首先,生猪屠宰企业作为生猪产业链条上的重要主体,防控动物疫病、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是其应尽的责任。屠宰厂(场)生产设施设备和环境一旦被污染,病毒更易长期存活,更易在生猪和猪肉产品中循环扩增,进而成为病毒的“储存器”“扩增器”。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及时有效地发现和消除隐患,是防控动物疫病、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切实需要。其次,生猪屠宰厂(场)是非洲猪瘟防控链条上的关键点。生猪屠宰厂(场)连接着生猪产销等上下游环节,便于“顺藤摸瓜”及时有效地发现和追溯潜在风险,便于发挥“闸口”作用、关住非洲猪瘟这股“祸水”,使其不流向四面八方。在生猪屠宰厂(场)开展非洲猪瘟检测,及时追溯和消除隐患,防止病毒污染猪肉流出,是降低非洲猪瘟病毒扩散风险、切断病毒传播途径的有效手段和关键一招。同时,生猪屠宰厂(场)开展检测具备便利的条件。相对于生猪生产的别的环节,更容易采集样品,更容易实现最大限度的检测覆盖面,更容易结合临床和剖检情况综合判断。从目前情况看,绝大部分屠宰厂(场)是完全能开展非洲猪瘟病毒自检的。

  答:党中央、国务院格外的重视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农业农村部经过广泛调研和论证,在今年年初发布了119号公告,要求屠宰厂(场)实施非洲猪瘟检测;之后又陆续印发多个通知,细化了有关要求。

  对屠宰环节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的主要要求是:生猪屠宰厂(场)应当在驻场官方兽医监督下,按照生猪不同来源实施分批屠宰,每批生猪屠宰后,对暂储血液进行采样并检测非洲猪瘟病毒;或者根据真实的情况,在生猪进场前以生猪运输车辆为单位采集全部生猪血液样品,混合后进行仔细的检测。屠宰过程中发现疑似非洲猪瘟典型病变的,要立马停止屠宰,将可疑生猪转至隔离间,并采集病变组织和血液样品进行检测。

  对屠宰环节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应用的要求是:屠宰厂(场)检测非洲猪瘟病毒为阴性且按照检疫规程检疫合格的,驻场官方兽医方可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并注明检测的新方法、检测日期和检测结果等信息。屠宰厂(场)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的,应当立马停止生产,将检测结果报告驻场官方兽医,并及时按规定将阳性样品送样复检。复检为阴性的,能恢复生产。复检为阳性的,要按照《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19年版)》和农业农村部119号公告规定,采取处置措施,48小时后经评估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扑杀的生猪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产品,按照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印发的通知予以补助。

  答:3月13日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加强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工作的通知,根据屠宰企业的屠宰规模和市场辐射范围等,对屠宰企业组织非洲猪瘟自检的期限进行了细化明确。跨省销售生猪产品的屠宰企业、年屠宰10万头以上的屠宰企业和生猪屠宰、加工一体化企业最迟于2019年4月1日前开展;年屠宰5万到10万的屠宰企业最迟于5月1日前开展;其他屠宰企业最迟于7月1日前开展。设定这样的期限主要考虑是:第一批要求实施自检的企业屠宰数量大(占全国屠宰生猪总量一半左右)、产品辐射范围广,如防控不力引起非洲猪瘟大范围扩散风险较大,而且这一些企业在仪器设施、人员素质、环境条件等方面已具备一定基础,因此要求最先实现非洲猪瘟自检。年屠宰5万头至10万头的屠宰企业,自检条件相对较差,需要一定的准备时间。年屠宰5万头以下的屠宰企业,公司数上占较比较大,但屠宰量占比较低,产品营销售卖范围以本县、乡为主,生产经营条件较差,因此结合生猪屠宰企业资格清理工作要求,把7月1日作为最后期限。

  答:政策出台后,生猪屠宰企业积极完善检测设备、购买诊断试剂、配备检测工作员、参加技术培养和训练,落实非洲猪瘟自检要求。目前,屠宰企业落实非洲猪瘟自检主要分三种情形,第一种是企业购买仪器设施、诊断试剂自行实施,第二种是委托合乎条件的第三方检测实验室实施,第三种是委托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这三种情形都是符合标准要求的。截至4月22日,年屠宰10万头以上生猪的屠宰企业组织非洲猪瘟检测的企业比例已达98.49%,其余企业基本处于停产状态;年屠宰5万到10万头生猪的屠宰企业中,88.45%的企业已开展了非洲猪瘟检测工作,基本可在5月1日前全部实现自检;年屠宰5万以下生猪的屠宰企业,48.93%的企业已实现开展非洲猪瘟自检。

  答:在屠宰企业派驻官方兽医实施检疫监管,是切断动物疫病传播途径、维护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制度安排。根据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规章规定,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向屠宰场派驻(出)官方兽医实施屠宰检疫。按照《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相关规定,屠宰检疫内容有传染病和寄生虫病,检疫流程最重要的包含生猪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在非洲猪瘟防控期间,官方兽医监督屠宰企业组织非洲猪瘟自检,对没有开展非洲猪瘟自检的屠宰企业,对屠宰后的生猪产品一律不得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目前,全国向所有生猪屠宰企业均派驻兽医,按标准测算,尚有一定的人员缺口。下一步,对进度较慢的省份,我部将采取下发督办函、约谈省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等方式,督促落实屠宰企业官方兽医派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