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云雾渝鲁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鲁公司”)三次从不同省市引进奶牛被奉节县政府连续四次强制扑杀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历经一审、二审,渝鲁公司均不服判决结果,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该事件引发广泛关注。
事情起因于奉节县政府对渝鲁公司引进饲养的奶牛先后实施四次强制扑杀。政府声称奶牛经临床诊断患有牛结核病,依据相关法规采取了强制扑杀措施,共扑杀奶牛174头。然而,渝鲁公司对此提出强烈质疑,认为政府的扑杀行为存在严重违法。
首先,质疑事实认定错误,奶牛是否患有牛结核病未确诊。检测奶牛是否患病应依据国家标准——动物结核病诊断技术(GB/T 18645—2020),该标准规定了临床诊断、初步诊断、病原学确诊、辅助诊断等检测的新方法,而确诊牛结核病需经病原学检测。但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和奉节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仅采用了临床诊断方法,且均不具备确诊牛结核病的资质,并写明不是确诊,其出具的报告不能作为奶牛患有牛结核病的依据。渝鲁公司申请复检而遭拒绝,该国家标准以及《动物防疫法释义》明确写到诊断结果必须要确诊。临床诊断只适用于隔离而非扑杀,更可疑的是连疫病都未确诊确上升为疫情。渝鲁公司还提到,因政府禁止销售牛奶而被迫停产,将未被扑杀的96头奶牛销售其他牛场,目前状态很健康,正常生活产仔、产奶,牛奶销售也正常,这似乎进一步证明了被扑杀奶牛可能并未患病。
其次,质疑程序违反法律,渝鲁公司认为,根据《动物防疫法》《行政强制措施法》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扑杀疫病动物应遵循严格的程序规定,但奉节县政府在实施扑杀过程中,存在程序错误和违法行为。例如,第一次扑杀时,渝鲁公司声称并不知晓扑杀是行政行为,而是在事后向副县长反映时才得知,故起诉时间应从得知之日起计算,法院认定第一次扑杀已超过起诉期限是否合法、合理、合情?此外,对于后三次扑杀,政府引用《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却忽略并违反了该条文中关于重大动物疫情由省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认定和报告期间、必要时等关键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再次,渝鲁公司对政府工作人员的行为提出质疑。公司称,政府工作人员在扑杀过程中存在威胁、利诱等行为,如:威胁不同意扑杀将面临严重后果,包括企业项目搞不成、法定代表人判刑坐牢等,这种情况下形成的申请书是否能作为实施疫情扑杀的理由和依据?同时,公司还指出,四次无害化处理登记表中谭彬、谭太宇(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涉嫌伪造,且均为复印件,无害化处理结果不明,被扑杀奶牛去向成谜,这是否剥夺了公司的知情权,也反映出公权力的滥用?
渝鲁公司提到,该奶牛养殖项目是山东省滨州市援建的东西部精准扶贫项目,计划投资5000多万元,一年能为当地老百姓创收500万元以上。对当地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奉节县政府的扑杀行为是否对这一战略项目造成了破坏,是否与国家倡导的乡村振兴战略背道而驰?
渝鲁公司还提到,一审、二审法院均回避了检疫应执行国家标准,政府必须依法行政的法定程序,回避了政府的越权认定重大动物疫情行为,放纵了政府工作人员隐瞒实情,威胁利诱、伪造证据的刑事违法犯罪行为。渝鲁公司依法向法院提出判后答疑也未答疑。
目前,渝鲁公司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希望最高院能查清事实,依法撤销一审、二审行政判决,改判奉节县人民政府扑杀奶牛的行为违法。该公司还表示保留刑事诉讼的权利,若查实政府行为涉及刑事犯罪,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正在广泛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此事件不仅关乎企业的合法权益,也涉及到法律和法规的正确适用和执行,以及国家战略项目的推进,其最终结果值得社会各界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