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兽医,是指尚且还没有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经登记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人员。国家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对审核合格的颁发乡村兽医登记证,载明乡村兽医姓名、从业区域、有效期等事项。乡村兽医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应当遵守《乡村兽医管理办法》,且
彭阳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孟塬乡XX村防疫员电话举报,王洼镇XX村乡村兽医何某正在孟塬乡XX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经调查,孟塬乡XX村虎某饲养的一头母牛精神沉郁,食欲不振,排稀臭粪便,体温38.5摄氏度,便电话求助于王洼镇XX村乡村兽医何某。何某到达后,经诊断,应用山茶开胃精、乳酶生片、瘤胃驱动汤和大黄苏打片混合灌服、10ML穿心莲注射液肌肉注射进行及时有效的治疗。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不依规定区域从业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乡村兽医只能在本乡镇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不得在城区从业。”之规定。依据《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乡村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机关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一)不依规定区域从业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一条为了加强乡村兽医从业管理,提高乡村兽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保障乡村兽医合法权益,保护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乡村兽医,是指尚且还没有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经登记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人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兽医监督执法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合乎条件的乡村兽医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鼓励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人员到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
第六条国家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兽医登记:
(一)取得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学历的;
(二)取得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
(二)学历证明、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或者乡镇畜牧兽医站出具的从业年限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19年 第2号《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删去第七条第二项中的“或者乡镇畜牧兽医站出具的从业年限证明”。)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颁发乡村兽医登记证;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乡村兽医登记证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申请续展。
第九条乡村兽医登记证格式由农业部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将登记的乡村兽医名单逐级汇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乡村兽医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应当有固定的从业场所和必要的兽医器械。
第十三条乡村兽医应当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的规定使用兽药,并如实记录用药情况。
第十四条乡村兽医在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中,应当依规定处理使用过的兽医器械和医疗废弃物。
第十五条乡村兽医在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中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立即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乡村兽医在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中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
第十六条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时,乡村兽医应当参加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组织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乡村兽医培训规划,保证乡村兽医至少每两年接受一次培训。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该依据培训规划制定本地区乡村兽医培训计划。
第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优先确定乡村兽医作为村级动物防疫员。
第十九条乡村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机关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
(二)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第二十条乡村兽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原登记机关应当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
第二十一条乡村兽医在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中,违法使用兽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从事水生动物疫病防治的乡村兽医由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任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和监管。
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将登记的从事水生动物疫病防治的乡村兽医信息汇总通报同级兽医主管部门。